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
第一条&苍产蝉辫;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就指导本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经安徽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时适用本指引。
第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不得利用低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得采取签订价格垄断协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行为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指引及《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明确律师服务费范围。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费标准公开制度,将经备案的服务费标准在本所执业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工作水平;
(六)其他影响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因素。
律师事务所可以综合考量不同律师的专业能力、职称等因素,在一般收费标准基础上确定其相应的收费系数。
第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单独或者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一)固定收费是指为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法律服务所收取一定数额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
(二)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确定收费标准的收费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叁)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项委托法律事务或者每一个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确定收费标准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者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工作内容等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以及其他不适合按标的额计收律师服务费的法律事务。
(四)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根据委托法律事务所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 一定金额的基本服务费用或者不收取基本服务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根据目标、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约定金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六)其他收费方式是指根据法律事务的实际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在书面委托协议中确定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或者视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视情况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并在公布的标准中对上浮比例进行明确。
(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二)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叁)新类型案件;
(四)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五)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六)案情复杂、涉及叁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七)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八)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十)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十一)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律师事务所以一般法律服务事项接受委托,在开展具体服务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可以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同意后变更收费条款,按照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收费。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不得超出在律师协会备案的服务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十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不得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叁)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四)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十七条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及其他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八条 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可以先行向委托人收取,也可以在办理完法律事务后同委托人据实结算。
先行收取差旅费的,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借收取差旅费名义变相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叁条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不能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事务所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事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服务费全部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第二十七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叁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2. 风险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3. 风险代理告知书(示范文本)
4.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